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2011年年底,上海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约940万。累计工伤认定人次逾34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累计人次25.7万,目前人均待遇水平3.8万元。
覆盖范围不断扩大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八年来,本市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分散了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了工伤人员合法权益。
2004年,本市制定出台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全部纳入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2009年将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中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港澳居民纳入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又按《条例》规定对参加综合保险的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并轨,基本实现了各类职业人群全覆盖。
待遇水平逐年提高
自2004年起,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每年调整并从当年4月1日起实施。8年来,本市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标准已分别增加了2227元/月、2094元/月、1971元/月、1838元/月;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增加了1246元/月、991元/月、746元/月;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享受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共增加了496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也从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至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并明确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食宿费等标准。
来沪务工享“同城待遇”
据统计,2011年本市有59919名工伤人员享受了基金支付的各类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外来从业人员达34931名。
去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本市明确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自此,外来从业人员在工伤保险权益方面,完全享受到“同城待遇”。
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本市还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