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吴律师以个人身份开设了一个名为“追寻证券诉讼网”的网站。去年12月起,网页上方使用了邓小平同志的头像及题词手迹“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吴律师还在“发展才是硬道理”的手迹前,加了“索赔”两个字,变成了“索赔发展才是硬道理”。长宁工商分局认为,吴律师个人网站上发布的上述内容,构成了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行为,遂于今年5月25日依法对吴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责令公开更正。吴律师不服该处罚向长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原告在网站上发布上述内容是否属于广告行为,以及被告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原告认为自己办的是公益性网站,在网站上发布“索赔发展才是硬道理邓小平”的行为不是广告行为。原告还认为广告法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指现职人员,不应包括已故者。
通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查明,原告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自己主办的网站上介绍主营业务、联系方式等信息,符合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形式。法庭同时认为,被告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文件,认定广告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已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据此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认定。遂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