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5日傍晚,在本市美兰湖物业当保安的被告人刘强下班时,看到女友停放在肯德基门口的助动车,便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女友,要求见面。被拒绝后,他又谎称女友的助动车被其上锁,以此胁迫女友见面。当刘强在电话中得知,女友正与其他3人在一起吃饭,其中两人是男性时,心生怒火,意图报复。随即返身至肯德基二楼世纪联华买了一把水果刀藏于袖口内,继续联系女友任某。
与此同时,与任某在一起吃饭的3人得知情况后,提出由他们出面取回助动车。后在美兰湖肯德基门口,上述3人找到刘强,要求其打开车锁,争执中双方引发肢体冲突,刘强遂拔出藏于袖口内的水果刀凶猛捅刺3人,致两名被害人身体多处被刺伤,腹部、胸腔破裂,大量失血,均构成重伤,一人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刘强主动报警,并等在原地接受警方处理。
法院认为,刘强因女友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心怀不快,从发现女友电瓶车到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及购买水果刀等行为,已证实被告人刘强产生报复心态,具有准备在与对方发生冲突中伤害他人主观故意。根据查明的事实已证实被告人刘强在与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中持水果刀将被害人刺伤,故被告人刘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刘强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鉴于刘强具有自首情节,法庭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