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老两口一筹莫展时,董大爷家所在的地段面临动迁。拆迁单位根据他家的实际情况分给他两套二室一厅的安置用房,董大爷遂将一套房子给了小儿子,最终,小儿子顺利完婚。
可两人真结婚后,竟大吵三六九,小吵天天有。一次激烈的争吵后,敏甫动手打了平平,倔强的平平提出离婚。董敏甫不想伤父母的心,又不甘示弱,两人便瞒着长辈,办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平平要求分割房产,敏甫称房子是婚前其父给自己的,属于婚前财产,她无权要求分割。平平反驳说,两人同居五年,邻居街坊都知道,属事实婚姻。董家房屋拆迁时她是共同居住人,应当分给她相应的份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随后平平一纸诉状将敏甫告上法院。董家二老得知小儿子背着老两口离了婚还被告上了法庭,心里十分着急,不知道如何是好。
好在法院开庭审理以后,法官向张平平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以及《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12条:“《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所称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的规定,她与敏甫的同居关系不能认定是事实婚姻,同时由于拆迁安置时她并没有与敏甫结婚,也就不能认定为共同居住人。所以他们婚后居住的房子属于敏甫的婚前财产,平平不能要求分割。
经法官释明后,平平向法院撤回了起诉。闭庭后,两个年轻人在双方父母的劝阻下,也认识到了彼此的冲动,作出了复婚的决定。
杨波(本栏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