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虽然是利用现代传播技术构成的虚拟空间,但必须接受现实法律的管辖。言论自由保护的是思想自由,而绝不是捏造事实的自由,网络言论也不例外。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造谣仅涉及个人,应当“告诉的才处理”;如果造谣“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权力就应当启动诉讼程序。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七种情况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非常及时的。有人认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所以不存在社会秩序。这一说法根本不值得一驳。既然人们都承认虚拟社会的存在,也就等于承认虚拟社会也确有秩序的存在。刑法的规定对属于我国主权管辖的现实空间和网络空间都是适用的。
另外,在网络空间也存在类似现实空间的造谣惑众闹事行为,在网络空间只要有人发帖造谣“起哄”,舆论风潮一哄而起的可能极大。所以,在网络空间造谣惑众,造成虚拟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依据就在于法律有关寻衅滋事的规定,寻衅滋事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在网络空间也会出现利用互联网特性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最高院在司法解释第五条中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是对刑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然,在打击网络造谣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保护网络反腐的正当行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汤啸天(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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