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广东珠海搭公交车没有享受到优惠,残疾青年朱明建决定将珠海市公交巴士公司告上法庭。
正如朱明建所说,“这不是几块钱车费的问题,而是对残疾人正当权益的维护。”不过,朱明建为何两次在不同线路上搭乘公交巴士,都被司机拒绝免费乘车要求?应该看到,病根未必出在公交公司身上。
朱明建认为,“只要持有残疾证,且属本省户籍,就可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他的依据是《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而《办法》第十八条这样表述:“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朱明建所持的是二级残疾人证,他能享受的乘车优惠,只能介于“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这两者之间。此外,《办法》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该”“必须”。公交公司具体怎样执行,《办法》并没有给出一个准确的答案。由于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办法》操作起来过于“灵活”,自由裁量空间太大。
因此,朱明建表面上是在跟公交公司“较劲”,实则是给稍嫌模糊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部不易产生歧义、可操作性强并能够凸显执行力的政策法规,方能使残疾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