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徐开了一家床垫制造厂,雇了几个木工加工出售简易木床。老赵在老徐的厂里工作了多年,双方关系很好。最近,老赵在操作中不慎失手,电锯锯伤了自己的右手拇指,送到医院抢救也没能保住,不得不截掉拇指。经司法鉴定,老赵的伤势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休息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30日。老赵要求老徐给予经济赔偿,双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老赵便向松江区法院提起诉讼。
老徐在法庭上辩解说,这家床垫厂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虽然他为老赵提供加工材料、场地,但对老赵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没有要求,且根据安装工作量支付老赵报酬,所以,双方属于加工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此外,他已经为老赵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当时达成了私了协议,所以,老赵没有理由再要求其他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原被告曾达成过协议,但当时老赵对伤势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情况并不知晓,考虑到事后经鉴定其已构成九级伤残,可以认定老赵在签订协议时,对于当时协议达成的金额能否赔偿其全部损失存在重大误解,故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当时的协议。
另一方面,被告提供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及材料,原告为被告持续性提供劳务,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劳动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存在支配及从属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鉴于被告的床垫厂既无安全生产资质,也未对原告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对原告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存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用电锯锯木板的过程中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其自身的损害也存有一定的过错。最后,法院结合双方过失大小判决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