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赵先生带着自家小狗在小区遛狗,迎面碰上邻居孙家未带狗绳的牧羊犬。两只狗见面后就嬉闹起来,没过多久演变为互相撕咬。由于赵家的狗体型较小,赵先生担心自家小狗被咬伤,情急之下用身体挡在两只狗之间想“劝架”。怎料孙家的牧羊犬撕咬中被刺激停不下来,竟将赵某一并咬伤。不久,赵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造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近7000元。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11月,赵先生将孙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按照70%的责任承担损失,并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本次纠纷中,孙先生对自己饲养的大型犬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掌控措施,防范可能发生的宠物致害风险,致赵先生被咬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赵先生在双方宠物发生撕咬过程中,处理方式不当,对行为后果预计不足,对自己的受伤亦应负责。由于动物致人损害适用不问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法院综合上述因素判决孙先生赔偿赵先生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赵先生要求孙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