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我在上海中油阳光大酒店预定了2013年4月21日17时至22时的婚宴,位于五楼阳光厅,每桌5288元,共23席。预定当日,我签了“婚宴确认书”,并用信用卡支付了4万元定金,其中包括“此次婚宴总费用的30%款项,以及婚庆进场管理费3000元”。定好婚宴不久,我因个人原因,无法如期在明年举办婚礼。5月8日,我就通知酒店取消婚宴。酒店说我违约,4万元定金一分不退。婚宴定在明年,酒店还未着手置办酒席菜肴和婚宴布置,所有定金以及婚庆进场管理费一分不退,是否有点说不过去?5月21日,经再三沟通,酒店答应,最多退还14000元,但未说明究竟扣除了什么费用?酒店的这种做法让我难以认同。 读者 葛先生
【调查附记】
5月23日,记者联系上海中油阳光大酒店负责宴会销售的方小姐,询问酒店收取婚宴30%定金的依据是什么?方小姐绕开话题回答,此事已由上级负责人与葛先生直接协商,具体情况她不清楚。她认为,酒店与葛先生签定“婚宴确认书”之前有过提醒,一旦酒店收到第一笔定金,敲定婚宴日期后,酒店不会取消、变动,即葛先生获得了预定时间内阳光厅的使用权,他若单方面取消婚宴,就是违约,酒店是有损失的;同时,“婚宴确认书”中注意事项的第二条写明“合同签定后即日生效,阁下若取消或变更,定金概不退还。”方小姐认为,酒店都是按照“婚宴确认书”操作,合情合理。
酒店收取婚宴30%定金是否合理?5月28日,记者致电上海市工商局咨询。从该局合同处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显然,酒店设置定金中包含“此次婚宴总费用30%款项”是违反规定的,多出的婚宴总费用10%款项部分必须归还消费者。记者与上海中油阳光大酒店再次联系,转告了上海市工商局的意见。6月5日,葛先生打电话告诉记者,酒店已通知再退还他1000元,退款总额为15000多元,但他仍没同意。
6月8日,市消保委针对婚庆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和不合理做法进行了公开点评,其中就有婚宴合同。但针对商家的“霸王条款”,有关部门是否有整治措施呢?
实习生 徐思红
本报记者 顾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