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先生为筹办婚礼,于2011年1月在美国VeraWang婚纱店定制了婚纱,价格为7751.91美元,约合50000元人民币。同年,甲先生在本市一家婚庆公司订购了婚庆服务,该公司筹办了在夏威夷举办婚礼,共花费69900元。婚礼很令人难忘,仪式过后,甲先生与妻子打算将婚纱清洗后收藏起来。他询问婚庆公司是否提供清洗婚纱服务,婚庆公司虽然没有该服务项目,但仍同意可以帮助送洗。由于价格昂贵,甲先生在交付婚纱的时候多次提醒,要求保证安全。但是,当甲先生取回洗完的婚纱时,却发现婚纱有损坏和走形。他当场同工作人员交涉,工作人员表示要向洗衣店索赔。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甲先生将婚庆公司和洗衣店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衣物损失50000元,交通费10000元。
婚庆公司辩称,自己的经营范围并无洗衣业务,也从未向客户提供过该项服务。当时甲先生询问是否有洗婚纱的店,员工好意告诉他们被告洗衣店可以清洗,甲先生于是要求至该店清洗。婚庆公司认为自己只是帮助原告送洗,并非清洗人,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洗衣店则认为,甲先生无法提供洗衣单据,因此无法确认该婚纱是否在自己店内清洗。
法院查明,婚庆公司向甲先生提供婚庆服务,对于具体的服务内容均有书面约定,其中并未约定清洗婚纱服务,婚庆公司的营业范围也无清洗业务。甲先生主张双方就清洗婚纱成立合同关系依据不足,不予采信。但婚庆公司接受甲先生婚纱,并通过其送洗,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委托关系。而洗衣店否认清洗过婚纱,婚庆公司也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故证据不足以证明婚纱由该洗衣店清洗。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庆公司由于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原告无法向行为实施人主张赔偿,被告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原告在将婚纱委托被告清洗时对于是否选择保值清洗未能明确指示,自身存在过错,而被告作为提供婚庆服务的公司,具备相关专业认知,在原告委托其送洗并反复强调婚纱价格昂贵时未能进一步确认原告是否需要保值清洗,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婚纱的损坏程度,判令婚庆公司赔偿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