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0开外的金行,于2003年4月进入该物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务聘用协议期限自2012年4月3日至2012年10月2日。2012年9月4日,因劳务聘用协议将届满,双方签订了终止金行劳务聘用协议备忘录,该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合计支付金行8500元,包括工资、高温费、红包、加班、休假、奖金及津贴等费用。备忘录还约定员工确认签字后,与公司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2012年11月,金行诉称,在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自己从事该公司高压配电室的值班员,每月工资为3600元,物业公司实行“做一休二”,每个工作日工作24小时的工作制度。金行认为,自己每月实际工作240小时,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该物业公司支付该时间段加班工资7万元。
法庭上,该物业公司辩称,2012年9月4日,因劳务聘用协议将届满而终止,双方签订了终止金行的聘用协议备忘录,该协议约定公司合计支付金行8500元等各类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法院认为,因双方劳务聘用协议将届满而终止,签订终止金行劳务聘用协议备忘录,该备忘录内容明确、意思清晰,金行理应对该备忘录所表达的含义有理解判断能力,签署该备忘录意味着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因此法院判决金行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