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其行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4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1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当日庭审中,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没有申请调取新的物证、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调查结束。
据法院介绍,本案法庭辩论阶段,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庭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方均表示接受。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庭审结束后,法院特别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会见。
另据介绍,7月16日,本案被害人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因尚有相关程序性问题需要解决,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法院决定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行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