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丁退休后再就业,合同终止后,到底能拿到补偿金吗?
【点评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总工会
当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情形已较为普遍,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老丁在他年满55周岁时,依据有关规定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已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201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其中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劳动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即,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与其之间不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要判定劳动者退休后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否能再建立劳动关系,重点是确定劳动者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同时还要正确理解法定退休年龄的含义,法定退休年龄包括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和正常退休年龄,这是设定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之一,而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意味着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的丧失。所以,老丁在退休后再就业,劳务合同到期终止后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虽然退休人员再就业,无法享受劳动法律的保护,但正当的权益还是可以通过《民法》等法律获得保护。 润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