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万利明与肖萍年纪相差二十六岁,是典型的老夫少妻。万利明的妻子已经去世多年,他每天早晚都会在公园跳舞锻炼身体,就这样认识了肖萍,他为风情万种的肖萍所倾倒,尽管知道肖萍是有夫之妇,但还是抵挡不住肖萍的魅力与其来往密切,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来,肖萍离婚嫁给了万利明。万利明怀抱娇妻以为自己下半生终于有了依靠,觉得老有所依的他结婚不久就与肖萍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约定:他将自己的婚前产权房赠与妻子肖萍个人所有。为了表示诚意,他与肖萍专门到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由于年龄差异很大,加之生活习惯不同,万利明和肖萍婚后不到一年,就开始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冲突。2010年起,肖萍经常夜不归宿。万利明问她为何不回家?她说朋友聚会玩的太晚了就住在外边,也不说具体在何处,每次都这么搪塞过去。万利明年纪大了,也实在没有精力和体力四处跟踪查找,他们的夫妻关系慢慢变得有名无实。
万利明为了结婚积蓄花的也差不多了,唯一的房产也赠送给了肖萍,而妻子肖萍却几乎变成了隐形人,自己落得是人财两空。他开始怀疑肖萍利用结婚为诱饵,骗取他的财产。因此,他决定和肖萍离婚,要回自己的房产。不久,万利明到律师事务所请求帮助,将肖萍起诉到法院。法院立案后开庭,肖萍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析产。她称房屋是她的个人财产,既不能返还也不能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利明与肖萍由于婚姻基础不好,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准予双方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万利明通过签订夫妻协议将自己的房屋赠与肖萍所有,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同时,协议还进行了公证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故房产所有权归肖萍所有。鉴于万利明的赠与行为是寄希望于与肖萍长期共同生活这一目的。如果双方离婚,万利明也将失去住房。我国《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离婚之后,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为此,判令肖萍给予万利明20万元经济帮助款。
杨波(本栏目由CCTV12《法律讲堂》供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