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张小姐和男友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公司得知此事后,以张小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管理规定为由,提前解除了张小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她尽快办理离职手续。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百般无奈的张小姐找到了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律服务中心求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查阅了张小姐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书面材料后,认为张小姐劳动合同中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结婚的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公司提前解除张小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解除,中心认为张小姐可以向劳动仲裁主张恢复劳动关系。
之后,在中心的协助下,张小姐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张小姐的请求,裁定公司提前解除张小姐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应当与张小姐恢复劳动关系。最终,张小姐顺利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婚礼也顺利举行。
用人单位干涉劳动者婚姻自由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与何人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任何侵犯劳动者婚姻自由的条款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果用人单位据此解雇劳动者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经济赔偿金。饶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