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07年在出差时入住雇主预订的汽车旅馆房间,与一名男子行房事时拽下墙壁上一盏灯具,致使她鼻子、嘴巴和一颗牙齿受伤。
这桩诉讼历时数年,纠结之处在于,原告所受身体和精神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她认定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应当向她作出赔偿。
联邦政府工伤赔偿机构2009年接受她的工伤赔偿要求,但稍后驳回。这名公务员因而向行政上诉法院提起诉讼,遭驳回,理由同样是她所受伤害与工作无关。联邦法院2011年推翻行政上诉法院的裁决结果,要求这名公务员所属部门作出赔偿。不过,联邦法院全员合议庭不久推翻这一裁决,促使原告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在终审裁决书中说,当一名员工从事某项活动时受伤,需要确认的问题是,“雇主是否诱导或鼓励那名员工从事那项活动?”根据这桩诉讼的事实,大多数人的答案都是“没有”,而且房事并非“洗澡、睡觉或吃饭等住宿期间常见的事情”。
德新社报道,原告在旅馆餐厅吃晚饭时结识那名男子,两人随后在她的房间行房。政府工伤赔偿机构认定,这与出差毫无关系,属于原告“自行娱乐”。
澳大利亚就业部长埃里克·阿贝茨说,法院终审裁决是“常识的胜利”,维护了“工作场所安全”的概念,否则,一旦原告获胜,会把工伤的概念变得“轻浮”。
阿贝茨告诉澳大利亚广播公司,一些类似的案件中,原告试图把工伤的边界过于扩大,“这一裁决同样意味着‘关联工作的受伤’这一概念得到更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