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郑子亮却表示,他与程晓英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也从未签订过任何劳务用工合同,因此拒绝支付费用。郑子亮说,实际上,程晓英来到他父亲家中是准备给其当老婆的,但由于程晓英一直提供不出身份证和离婚证明,才无法与父亲登记结婚。而后,程晓英在父亲家居住后,家里财务大多也由她掌管,两人明显是同居恋爱关系。
双方各执一词,那么究竟程晓英能不能得到她的“雇佣费”呢?
【嘉宾律师点评】
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 杨文斌律师
本案中,程晓英只是与郑建国共同生活在一起,虽然长达19年,但是因为没有登记,显然不是婚姻关系;而他们间既没有书面的劳务合同,也没有按月支付劳务费用的实际付款行为,故不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这里要指出,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他们的关系只能属于同居。
另外,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定,程晓英如果按照劳务合同诉请劳务报酬,她就应当承担证明劳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程晓英既不能提供书面的劳务合同,又不能证明对方每月按时支付劳务费用的实际付款行为。故程晓英的诉讼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