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和刘某于1997年结婚。2005年,刘某因公司改制而下岗后,成为了家庭主妇。逐渐与社会隔绝的刘某变得越来越多疑,以至于王某一想到要回家,就觉得心灰意冷,除了乖巧的女儿,似乎已没有什么能让他留恋的了。
忍无可忍的王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2012年8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女儿归母亲刘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房屋以及王某名下的存款、股票等动产夫妻各分一半。
但是,离婚后,王某却感到女儿的性格发生变化,不爱学习,行为叛逆,多次向他表示,希望能跟爸爸住。王某心有愧疚,想把她接回自己身边。另外,王某离婚后还通过刘某的朋友了解到,刘某曾经也炒股、炒基金等,和离婚时刘某在法庭所说的,自己多年下岗在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完全不相符。因此,王某希望对刘某隐瞒的财产进行分割。
听完王某的情况,我为他指出了牵涉到的两个法律问题:1.离婚后抚养权变更问题。2.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的分割问题。
关于抚养权变更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结合王某的具体情况,并本着“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着手搜集能够证明女儿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助于身心健康的证据。法官也联系了王某女儿了解其实际情况,一方面能保证体现未成年的真实想法,另一方面避免未成年人在法庭上直面父母作出残酷选择。最后,法官作出判决,抚养人变更为王某,并由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关于王某提及的刘某离婚时可能隐瞒的财产,根据王某的线索,我查明刘某名下证券账号有股票及基金若干及资金余额八万余元;刘某名下两个银行账号存款三十二万。根据《婚姻法》第47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隐瞒、转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法院起诉再次分割。法院认定了刘某有隐瞒和转移上述共同财产的行为和故意。根据法律规定,王某取得上述共同财产的60%,刘某取得40%。
最后,两个案子都胜诉了。从律师的角度而言,我为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利感到欣慰。但细究本案的起因,也许本不至离婚这个结局,信任和尊重是维系婚姻稳定和谐的基石,夫妻间应共同进步、相互扶持,不要让猜忌葬送了本该幸福的家。 冯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