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东方大律师
     
本版列表新闻
     
2014年04月06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如何破解打车软件的法律困局
殷啸虎
  打车软件自进入出租车运营市场以来,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最近各地纷纷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对此各方面的看法也不一致。前不久,应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节目之邀,与赵大律师就这个话题展开了一番“激辩”。我们的目的,也是想通过讨论,让各方面共同对此进行深入思考。客观说,作为一项现代科技的运用,能够被如此广大的群体所接受,本身就说明打车软件适应了市场的需要;同时,也正如我们在节目讨论中达成的共识那样,打车软件确实有其多方面的优越性;问题的关键是它的法律属性不明,引起争议的真正原因是背后的法律问题。要让打车软件健康发展,首先必须破解这些法律困局。

  首先,打车软件目前最大的好处,不仅是方便,而且使用软件的乘客和司机都能够从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当然这种利益目前是由第三方支付的,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因此产生“竞价”或者是“挑客”的行为发生,而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尤其是“竞价”行为。因为出租车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以本市为例,出租车司机是享受公共财政的补贴的,出租车的价格也是法定的,哪怕价格上调一分钱也是要召开听证会的。所以打车软件的“竞价”模式必然会导致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可以说这是打车软件的使用在法律上的一个最大的“硬伤”。这个问题不解决,是很难从法律上给打车软件“正名”的。

  其次,打车软件的使用,的确方便了使用软件的乘客,但同时也给那些不会使用软件的乘客带来了不便,甚至影响到了他们平等的乘车权,这就违背了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所应当具有的公平性。有人认为,国外出租车很少有扬招的,可以通过打车软件限制扬招,规范出租车运营。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却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我们在上文谈到的出租车目前属于公共交通的补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公交车站点附近都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出租车扬招站,如果在扬招站上长时间打不到出租车,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像公交车站上乘不到公交车一样。所以,打车软件使用的前提是不能损害那些不使用软件的乘客的乘车权,就像我们可以通过网上购物,但不能因此而无法在实体店买到东西一样。

  因此,对打车软件,不是简单地“放”还是“禁”的问题,而是应当从公平与合法的角度,去破解打车软件面临的法律困局,让它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好、更便捷、更规范的服务。

  殷啸虎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要闻·百姓故事
   第A03版:读者之声
   第A04版:上海新闻
   第A05版:中国新闻
   第A06版:国际新闻
   第A07版:新闻面对面
   第A08版:一周新闻人物
   第A09版:新民资讯
   第A10版:文娱新闻
   第A11版:新民教育/招生培训
   第A12版:体育新闻
   第A13版:运动汇
   第A14版:域外传真/运动汇
   第A15版:东方大律师
   第A16版:新民法谭
   第B01版:星期天夜光杯
   第B02版:读书/星期天夜光杯
   第B03版:星期天夜光杯/夜光杯
   第B04版:夜光杯/星期天夜光杯
   第B05版:星期天夜光杯/阅读·连载
   第B06版:都市专栏/星期天夜光杯
   第B07版:星期天夜光杯/国学论谭
   第B08版:译文/星期天夜光杯
   第B09版:星期天夜光杯/新智
   第B10版:百姓纪事/星期天夜光杯
   第B11版:星期天夜光杯/上海闲话
   第B12版:上海珍档/星期天夜光杯
   第B13版:金色池塘
   第B14版:晚晴风景/金色池塘
   第B15版:金色池塘/长命百岁
   第B16版:银发社区/金色池塘
是保姆还是爱人?
豪车撞人
如何破解打车软件的法律困局
未完待续的离婚问题
名校效应
致读者
广告
新民晚报东方大律师A15如何破解打车软件的法律困局 2014-04-06 2 2014年04月06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