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打车软件目前最大的好处,不仅是方便,而且使用软件的乘客和司机都能够从中获得额外的利益,当然这种利益目前是由第三方支付的,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因此产生“竞价”或者是“挑客”的行为发生,而这两种行为都是违法的,尤其是“竞价”行为。因为出租车是公共交通的补充,以本市为例,出租车司机是享受公共财政的补贴的,出租车的价格也是法定的,哪怕价格上调一分钱也是要召开听证会的。所以打车软件的“竞价”模式必然会导致其行为本身的违法性。可以说这是打车软件的使用在法律上的一个最大的“硬伤”。这个问题不解决,是很难从法律上给打车软件“正名”的。
其次,打车软件的使用,的确方便了使用软件的乘客,但同时也给那些不会使用软件的乘客带来了不便,甚至影响到了他们平等的乘车权,这就违背了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所应当具有的公平性。有人认为,国外出租车很少有扬招的,可以通过打车软件限制扬招,规范出租车运营。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却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我们在上文谈到的出租车目前属于公共交通的补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化运营。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公交车站点附近都由政府主管部门设立出租车扬招站,如果在扬招站上长时间打不到出租车,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要承担违约责任,就像公交车站上乘不到公交车一样。所以,打车软件使用的前提是不能损害那些不使用软件的乘客的乘车权,就像我们可以通过网上购物,但不能因此而无法在实体店买到东西一样。
因此,对打车软件,不是简单地“放”还是“禁”的问题,而是应当从公平与合法的角度,去破解打车软件面临的法律困局,让它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好、更便捷、更规范的服务。
殷啸虎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