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区发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上海社科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徐中振认为,首先,公园作为公共场所,改建过程中要考虑以后享用这些设施的群体的利益。在规划布局及功能配置等方面,有关部门应和居民或团队负责人事先沟通,建立公共参与机制。
其次,由于不同游客利益诉求多元,如何协调矛盾,解决冲突,公园方面应建立一个平台,诸如协商委员会、理事会。现在管理主体是单一的,就是公园。可以探讨多元主体协同。协商委员会不仅在改造前可以听取多方意见,开园后还可以在日常管理方面发挥作用。公园场地的划分到底是由谁来作主?公园的团队都是熟人社群,在协商委员会这个平台上,大家相互博弈、妥协,这个过程中就会形成秩序和规则,它有利于实现多方需求。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沈默主任律师认为,公园属于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权利在这里自由地活动,这里的任何人是泛指的,任何一个自然人均享有这种权利;但这里的“自由”则是特指的,是有一个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当自己在使用公共场所的时候,不能影响或剥夺其他人正常使用这个公共场所的权利。
公园“抢地盘”所引发的矛盾,从法律的层面分析,突显了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年人生活方面的立法需求,也突显了目前成立老年人公益性社团组织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一方面,政府应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政府在分配社会资源时,更多地考虑老年人活动场地的建设,由政府财政依法调拨更多的资金用于建设老年人活动场所,从根本上解决“抢地盘”的矛盾;另一方面,制定法律、法规,将这些自发性的老年人活动团体纳入法治管理,这样既认可了这些团体的合法性,又对这些民间的自发团体予以适当的引导,促进这些团体有序地进行各种活动。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