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徐一聪)近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以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侦查并起诉的案件。
今年5月19日,普陀区检察院对朱某某立案侦查。经调查,朱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叶某(另案处理)相识20多年,且关系密切。2015年9月,朱某某受白某请托,利用叶某的职务行为,为白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白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7月27日,因朱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本案中,朱某某与叶某系同乡,已相识二十多年。两家人之间经常互相走动、聚餐、去外地旅游。在一定范围内,两人的密切关系也被周围人所知晓。也正因为如此,本案中白某才会来请托朱某某,利用叶某的职权帮忙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