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翟岩民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在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的支配下,与胡石根、周世锋、李和平等人密谋策划,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被告人翟岩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辩护人及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翟岩民通过信息网络接触到“颜色革命”“和平转型”等理念,后经人介绍结识胡石根等人,加入胡石根主持的地下教会,受胡石根等人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上述理念的认同,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2012年以来,翟岩民多次利用信息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指挥、利用非法上访人员,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地下教会成员、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翟岩民所涉部分犯罪事实
2014年3月 翟岩民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先后在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门前集会示威、举牌滋事、呼喊口号、静坐守夜,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事后造谣诽谤,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
2015年2月至4月 翟岩民指使刘星(另案处理)纠集他人到苏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拆迁致两人死亡的案件。刘星等人先后在上述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
2015年5月 黑龙江庆安事件发生后,翟岩民在胡石根授意下,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组织刘星等人分多个批次前往庆安,在火车站广场、县政府门前非法聚集举字幅、散发传单,攻击政府,混淆视听,煽动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2015年6月 翟岩民指使刘星组织人员到山东省潍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贪污案件。刘星等人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以举标语、打横幅等方式聚众滋事,诋毁、攻击国家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