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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3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翟岩民颠覆政权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据新华社天津8月2日电 2016年8月2日11时许,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翟岩民颠覆国家政权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翟岩民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翟岩民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翟岩民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在颠覆国家政权故意的支配下,与胡石根、周世锋、李和平等人密谋策划,组织指挥一些访民,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攻击国家法律制度、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被告人翟岩民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辩护人及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翟岩民通过信息网络接触到“颜色革命”“和平转型”等理念,后经人介绍结识胡石根等人,加入胡石根主持的地下教会,受胡石根等人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上述理念的认同,逐渐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2012年以来,翟岩民多次利用信息网络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组织、指挥、利用非法上访人员,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地下教会成员、律师、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等,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翟岩民所涉部分犯罪事实

  2014年3月 翟岩民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先后在黑龙江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拘留所门前集会示威、举牌滋事、呼喊口号、静坐守夜,无理要求释放被拘留人员,事后造谣诽谤,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

  2015年2月至4月 翟岩民指使刘星(另案处理)纠集他人到苏州非法聚集炒作一起拆迁致两人死亡的案件。刘星等人先后在上述人民法院门前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

  2015年5月 黑龙江庆安事件发生后,翟岩民在胡石根授意下,在互联网上恶意炒作并组织刘星等人分多个批次前往庆安,在火车站广场、县政府门前非法聚集举字幅、散发传单,攻击政府,混淆视听,煽动对抗国家政权机关。

  2015年6月 翟岩民指使刘星组织人员到山东省潍坊市非法聚集,炒作一起贪污案件。刘星等人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以举标语、打横幅等方式聚众滋事,诋毁、攻击国家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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