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马线上转弯车辆不让行人,既不安全又不文明,是马路上的一个顽症。尽管交通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但能够自觉遵守的少而又少。今年1月23日,本报率先报道永兴路共和新路路口电子警察抓拍斑马线不让行人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后给予处罚。其他媒体也纷纷跟进,一时间消息传遍了网络:当心,斑马线不让行人要罚100元扣3分呢!
我发现,最近礼让行人的机动车明显多了。前几天,我在通过一个并不太长的路口时,竟有两辆车停下,让我先通过,这颇让作为行人的我扬眉吐气。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机动车和行人争道的“老大难”有所好转,上海驾驶员的素质提升不少,交警部门的这个办法,真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不过,在和朋友谈起这件事时,也有开车族表示,有时候他停下来让行人,但行人也停下来了。这样让来让去,感觉到了“君子国”,不是耽误时间吗?那么,到底是让,还是不让?
我想起了去年全国两会时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作工作报告中引用的一个案例。浙江海盐的贝先生在开车时因为没有礼让行人,被交警发现并拦下,被处以罚款100元并扣3分。贝先生不服,之后申请了行政复议,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支持交警大队的主张。这也是全国首例不服“斑马线之罚”的行政案件。
贝先生之所以感到“冤枉”,是认为他看到行人时是减速准备让行的,但行人主动停下来等候,他才把车开了过去。那么,他为何还是败诉呢?正如法学专家指出的,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其实是有选择的,行人的主动让行,其实是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心理,因为与机动车较劲,很可能意味着受伤甚至受到生命威胁,行人的让,是因为害怕。因此,车辆与行人相遇时,驾驶员应当具备一种价值观,即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同时这也是对法律与规则的尊重。
而周强引用这起案例,目的是起到“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我相信,随着“礼让行人”成为一种风尚,也不会出现“你让我我让你”的情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