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空闹”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处罚过轻,一般仅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处罚,至多不过拘留几天,罚款几百元了事。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4种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明确表示,实施上述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非法干扰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法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
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一章,明确了安全保卫工作原则、机构职责、安全检查、安全保卫方案、非法干扰行为等原则性内容。空中警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制止航空器内威胁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安检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有权对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行安全检查。
征求意见稿中列出了14类非法干扰行为——
(一)劫持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
(二)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三)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
(四)非法将武器、危险装置或者材料带入航空器、机场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七)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
(八)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的,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的;
(九)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的;
(十)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的;
(十一)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二)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的;
(十三)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的;
(十四)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