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所住小区在进行一项较大规模的行动,涉及到每家每户。现在办事都很正规,首先就是要签一份协议。协议,当然应该是双方先商量、交换意见,然后取得一致而产生。但是,大概因为牵涉到的家庭太多、人太多,于是,一份早已准备好的印刷品就放在了你的面前。工作人员很有礼貌地递来一支笔,笑吟吟地指着末了一行:请签名。一份只是小5号、甚至6号字体密密麻麻、层层叠叠,后面还有人排队等候,哪里还容得了你粗粗一看,于是,很快照章办事。
但是,回到家里,只是瞄一眼,就觉得这样的协议真让人不知如何说才好。作为家庭或者个人,为甲方,而办事单位为乙方。劈头第一条就是:如因甲方提供信息有误而发生乙方无法及时将相关信息通知甲方及因此而导致的风险与损失,由甲方自负,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一条就很不平等。现在,乙方也有经常更换各种信息,例如电话或者办公处、网址、邮箱的变化等等,那么,对于甲方来说,乙方也同样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就这一条,乙方已经把自己在以后过程中的变化责任,撇得干干净净。
接着,是甲方帐户因存款余额不足或因发生挂失、冻结、结清等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转帐收付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读到这里,我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气,天哪,这简直就是哀的美敦书了。越往下看,越令人害怕,因为通篇就是“由甲方负责”、“由此引发的纠纷与乙方无涉”,等等。
本来,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应该是平等的,当一方只是要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和责任时,这样的协议就不应该、也不可能产生。但是,现在已经由乙方单方面制作了协议,乙方还要埋下伏笔种种。该“协议”中有一条,说的是他们与另一单位有合作关系,因此,“一旦有关合作关系终止,”乙方就可以书面或者网络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单方终止本协议”。天哪,天底下怎么还会有这样一说?乙方与第三方有合作关系,如果该种关系破裂,甲方就会“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还有,各种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承担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这里所说的“不可控制的因素”是,监管部门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等。真是让人不可理喻,系统故障或通讯故障等其实有大有小,但是,这里都作为“不可控制”因素,于是,自己的责任就什么也没有了。
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协议”表示,甲方和乙方一切争议,“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这里强调的是“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什么就不能是甲方所在地的法院呢?
应该承认,无论是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办事情有个协议,总算是一个进步。大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总不能由一方说了算,或者中途变卦、末了赖帐。但是,既然是协议,那就应该双方都有所妥协、有所得益。绝不能有一方居高临下、颐指气使。
当一份协议能够体现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时,那才是一份真正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