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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8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律师与案例
迟来的宅基地动迁补偿
杨玮倩
  ◆ 杨玮倩

  “为什么不给我一套房子?我的名字当时也在申请表上的!”“因为你已经出嫁了!按理不该分你房子!”

  这样的争吵小刘已不记得是第几次了,每次来与父亲老刘商量关于家里动迁的宅基地房屋的补偿款问题,最后都演变成了吵架。

  原来,老刘当年申请建房用地时,申请表上填的是老刘父母、老刘和妻子、儿子大刘和女儿小刘一共六人的名字,那时候小刘还只是个15岁的孩子。1984年,小刘出嫁,户口也随着迁了出去。虽然小刘后来在父母同意下把户口迁了回来,但老刘始终只想把动迁获得的安置房留给儿子。

  小刘于是找到了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的董元友律师。

  董律师了解到,1978年老刘以家中六人的名义申请了建房用地,1992年取得宅基地使用证;女儿小刘1984年嫁了出去,儿子大刘在1998年也分了家。到了2004年,小刘的户口迁回父母家,还以父母和小刘自己的名义申请新建了楼房北面的住房一间。2009年这片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动迁,签订动迁协议时老刘选择了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调换,获得了四套安置房。就这样,围绕着这些房屋,一家人争吵不休,再无宁日。

  董律师向小刘指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未成年人对宅基地房屋是否是共同所有人,如果是共同所有那么动迁补偿款的分割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庭审时,双方律师果然针对小刘是否是1978年申请翻建的房屋的共同权利人及这部分宅基地房屋补偿款归属的两个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辩。对方律师认为,1978年小刘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对翻建的房屋未出资未出力,不是翻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董律师反驳了对方律师的观点。董律师指出,1978年小刘虽是未成年人,但建房用地申请表中她是申请人之一,而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的,小刘与其他家庭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所以老刘申请宅基地建造房屋的行为应当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小刘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根据《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以,小刘依法属于该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董律师的观点得到一审法院的采信,判决确定小刘为该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确定小刘获得安置房屋面积84平方米。

  如今,小刘终于拥有了自己的房屋,对董律师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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