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傍晚,阿明骑着自行车回家。到了地下非机动车停车库入口处,见有一马甲袋垃圾扔在路中央,他便调转车头来到一旁不远处的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出口处,沿着螺旋形坡道逆向一路下滑,好在两个地下车库是相通的。下滑的速度越来越快,突然一把龙头打不过来,自行车一头撞到了墙上,阿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这一跤摔得可不轻,医生告诉他已经摔成了骨折,经过住院手术治疗,一共花费了数万元医疗费。阿明等到伤痛痊愈后,找小区的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他说如果非机动车库入口处没有那包垃圾挡道,他就不会到机动车出口处逆向入库,因此他就不会摔倒,也因此他就不会骨折,最终他就不会遭受经济损失。这一连串的因果关系缘于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清除那个垃圾马甲袋,因此物业公司就得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自然不能答应阿明的要求,明明是机动车库的出口处,谁叫你骑着自行车往下滑。
虽经一番交涉,阿明的要求还是没能得到满足,于是他把物业公司告到了区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区法院判决对阿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是他又上诉到市二中院。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判长蒋晓燕法官借本案友情提醒与阿明有类似行为的朋友,此案例真可谓是前车之鉴!自行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从进口处下车推行进入地下车库。阿明却从机动车出口处的上行坡道下滑,原本这就是不允许的。坡道上画有上行标记,并在显眼处设有写明该坡道用途的告示牌,告诫大家不得逆向下行。尤其是阿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当初自己进入停车库的行为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判断,他的摔伤实在是自己的重大过失所致。阿明声称垃圾袋挡道,不得已而为之,其实即便再大的马甲袋也不足以挡道。退一步说,要是真有障碍物挡道,也应该要求楼宇管理人员及时清除,或者下车从侧旁绕行。垃圾袋挡道与阿明摔伤的事实之间根本没有必然联系。由此可见,阿明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就不能支持他的诉请。当然,还需指出的是车库通道上的那袋垃圾,虽然不成为物业公司承当赔偿责任的依据,但作为物业公司还应提高服务和管理的质量,小区个别居民还应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和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