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举报
去年8月2日,黄浦工商分局接到举报,称上海一冷库前有一辆浙江牌号的货车,正在对一批牛肉卸货,怀疑该批肉类没有动物检疫证明。工商部门遂前往该处执法检查,果然发现这些牛肉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名、地址、保质期,而且该公司无法提供该批牛肉的动物检疫证明等材料。
经查,这批牛肉由上海某食品公司以每公斤29.2元的价格,从哈尔滨市阿城区一家肉类制品加工厂购入。对方于2012年8月2日将这些牛肉运抵食品公司租借的冷库,食品公司在办理入库手续后,将货存放于冷库准备用于销售。
抽样检查
工商部门遂委托上海市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这些牛肉进行抽样检查。结果显示,这些牛肉因水分含量超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决定予以立案,并扣押了涉案的560箱总计14吨牛肉。
去年12月,在经过调查取证、听证程序后,黄浦工商分局认为食品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的行为,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牛肉,并罚款327万元。
不服处罚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食品公司大呼冤枉,称涉案的肉类是合格的,被罚327万元并不合理,公司很可能因此而破产。今年2月,食品公司向黄浦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庭审中,食品公司首先就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查处职权提出质疑,称根据《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本案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工商部门不具有对涉案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对此,黄浦工商分局指出,食品公司已将涉案牛肉入库并准备用于销售,该批货物已进入流通环节,根据规定,食品流通环节应当由工商部门监管。
此后双方又围绕处罚是否畸重展开了辩论。食品公司认为,涉案肉类已经宰前活牛检疫和宰后产品检疫两个步骤,属于合格的肉类。至于水含量略微超标,是因为在屠宰过程中的胴体冲淋,未进行酸处理所导致,并非注水肉。这些肉最后也没有出售,未造成后果,仅仅因为没能提供最后一个环节的随车动物检疫证明,就被从重处罚,不具有合理性。
黄浦工商分局认为,即使该批牛肉已经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的售前检疫,但由于动物产品运输前申报检疫是法定检疫程序,且该动物检疫证明应随车同行,食品公司在接收货物时应验收该批货物的随车动物检疫证明,否则应拒绝收货。该批肉类制品明显低于市场价,存在逃避检疫的可能,案发后,食品公司并没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补交的检疫证明是2012年8月3日的,而事实上检疫证明应该是7月30日的。
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批牛肉已处于流通环节,工商部门适用《食品安全法》对涉案牛肉进行查处并无不当。涉案肉类在运输时未办理供跨省市运输的专门的动物检疫证明,其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违反了我国对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的强制性检疫制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食品公司作为本市一家长期从事肉类经营的企业,明知本市对肉类产品的采购、运输和防疫要求,但在生产者并非动物产品可入沪企业名录里的企业,且涉案肉类检疫手续缺乏、外包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仍予以接收,违法的主观故意较大。而且在工商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食品公司先后实施了转移涉案肉类,用其他批次的动物检疫证明冒充涉案牛肉试图蒙混过关等阻碍工商部门调查行为,这些均表明原告在其违法行为暴露后,仍试图逃避行政处罚。据此,法院认为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货值金额八倍的罚款并无显失公正的情形。
法院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幅度合理,程序合法,食品公司的诉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