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8:评论/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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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9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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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过程
朱景文
  公开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属性。它不仅体现在行政公开、审判公开、检察公开上,同时体现在立法公开上。公开原则应在立法的起草、审议、通过和法律公布的全过程得到体现。

  起草阶段广泛听取意见。立法调研要注意全面性,不能只听取一方意见,而忽视其他方面意见;不能只满足于听取媒体、网络上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人们通过其他渠道表达出来的意见。

  审议阶段提高开放程度。立法草案的审议是立法机关的专有职能,但这并不意味着审议可以搞“关门立法”。通过媒体公布立法草案、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是我国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公众参与的通常形式。立法机构应对征求的意见加以说明,吸纳了哪些意见、没有吸纳哪些意见、原因是什么,都应向社会讲清楚。在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层面,近年来审议立法草案都注意吸收人大代表参加。虽然他们没有表决权,但这一做法可以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扩大立法的群众基础。

  通过阶段坚持程序透明。法律草案是否能转变为法律,关键在于是否能通过表决程序。对表决结果应适时公布赞成、反对、弃权的票数,这是立法透明度的直接表现。当然,立法程序不是简单的表决程序,在投票之前需要不断协商。立法协商同样应贯彻公开、透明原则,也应程序化。近年来,我国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立法表决情况进行现场直播。应把这种做法从全国人大会议推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过程中,从全国人大推广到地方人大的立法过程中,使之常态化、规范化。

  公布阶段力求广为人知。不公开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法律只有为人们普遍知晓,才能成为人们调整自己行为和判断他人行为的准则,成为约束权力、保护权利的有力武器。(朱景文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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