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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12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自由谭
“拾物索酬”需要标准吗
宋鹏伟
  宋鹏伟

  “成都一高校学生在保卫处认领自己丢失的手机,居然还要缴费10元才能领走。”日前,出于对某高校保卫处的这一做法不满,一名当事学生将此事的经过发在微博上,引起热议。

  有人认为,这名学生实在是不像话,别人把你几千元的东西拾还给你,只是要了10元钱,恐怕只是保管费,不感谢也罢,还把人家发到网上,实在是不厚道。还有人认为,学校的保卫处恐怕不会这么做,也许是收入低的保安大哥随口一要吧?那再怎么着也不能道德绑架,就给人家“上网”了。当然,也有不少人认为,拾金不昧,还是别收费好。

  美德真是经不起重锤敲击。拾金不昧这种美德需要保护。为了避免人性的自私,以及可能导致的道德环境恶化,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对此做出了要求。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一句话,除非人家不要,要了你就得给。若按照这些国家的规定,成都高校这位失主给少了。

  我国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虽不是“须”,但“应当”同样有法律效力。真正的问题是,没有清晰的标准,保管费用又很难量化,于是“拾物索酬”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无论对方是否给报酬,捡到东西都必须还,否则就是恶意侵占。索取必要费用,但如果对方不给,或者双方差距较大,问题就出现了——除非数额大到值得去法院起诉。为了避免争议,先要钱再还东西?这又涉嫌敲诈勒索和不当得利。

  营造更好的道德环境,除了宣传倡导,更需要机制鼓励。以拾金不昧为例,对有些人而言,早已是道德自觉,甚至有人还会认为奖励是对自己品格的侮辱。对另一些人而言,给50%的奖励也不会归还,只要被发现的风险不大,他想要的是全部。这两类人可能都是少数,不过对于多数可能产生摇摆的人而言,利人又能利己就很重要。有了制度保证,付出的回报清晰可见,做好事的几率就会大增。

  直面真实的人性,不要空谈什么好人越来越少。为“拾物索酬”制定一个最低标准,再将法律以外的事交给道德——多给也行,不要也罢,好人会不会越来越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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