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傅某委托张某制作公交宣传片。同年8月,张某将宣传片交给傅某。次年3月16日,傅某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傅某与张某双方协商确定:关于杭州公交宣传片项目尾款结清节点:2011年4月30日结清3万元整,2011年6月30日结清3.55万元整。”后因傅某未按约履行而成讼。
傅某在诉前委托调解时认为,不承认欠款的理由是:片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也未依约定时间交付;该《情况说明》系在原告胁迫之下出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傅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出具《情况说明》,承诺余款的支付期限,但未按约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于法不悖。被告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且对其诉前辩称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