玲玲来自江西,初中毕业后就辍学了,经同学介绍在上海一家游戏机房打工。去年12月,闵行公安分局民警在该游戏机房查获22台赌博机。玲玲因负责看店,并为玩家上分退分,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直接帮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近年来,闵行检察院在办理闵行公安分局治安支队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中发现,涉及利用赌博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案件数量快速上升,2009年赌博机犯罪案件占治安支队案件总量的23%,至2011年这一数字已上升至60%。
赌博机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不在少数。到目前为止,闵行检察院未检科今年共受理未成年人开设赌场犯罪18件36人,他们都像玲玲这样,在游戏机房看店、为赌博机“上分”。玲玲说:“我在游戏机房看店,我想只要不偷不抢,就可以了。”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很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闵行检察院检察官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游戏机房设置一定数量的赌博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台价值400元的赌博机,一天就能收回成本,使其成为大量不法分子非法敛财、获取暴利的工具。同时,赌博机犯罪违法成本低、风险小。游戏机房“老板”一般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而是雇用“小工”看店并收银、上分。未成年“小工”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了直接帮助,因而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