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超生的家庭“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但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人员强制引产的权力。同时,根据临床的经验,妊娠3个月后,胎儿已渐渐成形,骨骼慢慢变硬,这时做引产,不仅手术相对困难,容易引起产道损伤、子宫破裂以及一些妇科疾病,越到后期,这种危害性越大。大月份胎儿引产,是对孕妇生命健康权利的极大损害。甚至,由于大月份胎儿的基本生命体征都已经形成,这个时候的早产儿有成活的可能,引产可能涉及对生命的扼杀。我国是禁止大月份胎儿引产的,陕西省人口计生委就发表声明称“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切实维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
涉嫌犯罪的调查,由检察机关来介入更为妥当,因为检察机关是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法定侦查机关,而且检察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调查更具独立性,调查结论更有公信力。检察机关介入,不仅在于解决个案问题,更是以实际行动表明,计生工作也必须依据法律,必须保障人权,否则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要通过检察机关介入,通过查处违法犯罪,来约束计生干部遵纪守法。(相关报道见A15·中国新闻;杨涛全文刊新民网,网址www.xinmi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