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9日就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供应体系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针对如何解决“住有所居”的目标,和以往给出的“回归房价”的药方不同,此次会议不谈房价,而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增加供应上。
这次集体学习释放出哪些新的住房政策信息?如何构建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就这些问题,本报记者昨天采访了此次集体学习的讲课专家、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
政府支持 为“夹心层”设计渠道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提出,要完善住房支持政策,注重发挥政策的扶持、导向、带动作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完善土地政策,坚持民生优先,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增加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完善财政政策,适当加大财政性资金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力度。
刘洪玉对本报记者说,对习总书记讲话的理解是,住房供应体系,涉及不同收入和支付能力的不同需求,各种需求都要建立起有效的供给渠道,才能稳定百姓的住房预期,进而稳定住房市场。
刘洪玉解释说,从我们现有的供应体系看: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在不断强化和完善,目标是针对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住房市场的发展也日趋成熟,目标是满足中高和高收入家庭较高水平的、多样化住房需求。但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夹在政府保障和市场供给之间,我们应该也要为这些群体设计一个合理的住房供给渠道,这就是市场力量在政府土地、税收、金融等政策的支持下,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合作,来形成满足中等收入家庭需求且可支付的住房供给。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完善住房支持政策。
刘洪玉说,当然,在主要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的大方向指导下,政府支持的力度和覆盖的范围,要依不同类型城市住房问题的特点,合理确定。比如,住房价格较高且上涨过快、土地资源紧张等导致住房可支付性比较差的特大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支持力度和覆盖范围就可以大些、广些;住房价格与居民支付能力差距不大的城市,支持的力度和覆盖的范围就可以小些、窄些。
政府保障 居民先尽自己所能
住房问题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如何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看待住房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等,都是需要破解的方向性问题。
刘洪玉近日对媒体表示,总书记提出要处理好四个关系,就意味着我们目前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这几个重要关系,或者说在处理上述关系时有进一步探索、完善的空间。
刘洪玉进一步解释说,比如过去我们在推进住房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比较重视住房的经济功能,崇尚市场力量的作用,不太重视住房的社会功能,忽视政府保障的作用,使住房问题越来越受社会各界关注。当然,如果反过来政府大包大揽,忽视市场的作用,也是不可持续的,就会遇到后面的两个关系即需要与可能的关系与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
刘洪玉说,政府的财力毕竟有限,市场能做好的,就应该交给市场去做,都留给政府或大部分留给政府是不可能的,政府保障范围太大,不仅大大降低了可能性,而且还会由于政策的反向刺激,导致住房保障陷入福利陷阱。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政府的住房保障,也是以居民家庭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前提。
中央地方 事权财权必须明晰
刘洪玉是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他从1997年就开始在这个清华大学跨学院的校级学术研究机构任职,主要研究领域是房地产经济与管理和建筑经济与管理。
刘洪玉曾在多个场合谈到保障房问题,呼吁政府应加大保障性住房投入力度。在“2010中国财经报道论坛”上,刘洪玉提出,保障房的最大问题是供应不足,这与土地支持不足和金融支持不足有关。2011年接受记者采访时他曾表示,保障房缺失加剧了商品房市场供求紧张的局面,是房价快速上涨的重要原因。
覆盖面窄是我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难以掩盖的“硬伤”。刘洪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尚未完善,保障范围小,保障偏离度大,公积金运用效率低。相比而言,职工工资越高,公积金越高,避税额度越大,所享受的住房货币保障程度越高。而在低收入群体中,没有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家庭仍有很多,即使享受公积金制度,所受到的住房货币保障也极为有限,远低于高收入者。同时,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廉价房均有收入门槛,而各种保障性住房之间的门槛不连续、差值较大、住房形式单一,也是导致“夹心层”住房困难的直接原因。刘洪玉认为,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上的事权和财权仍然是重中之重。探索实施多种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形式也是制胜法宝。
退出机制 杜绝违规占保障房
现实中不符合标准者占用保障房的现象并非罕见,怎样才能把保障房分到真正需要的百姓手中?刘洪玉在接受采访时曾建议,在扩大保障房的覆盖面的同时,应建立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刘洪玉认为,退出机制可从如下四个方面尝试执行:
一是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相关的法律体系及其惩戒机制。
二是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实践证明,香港由于存在较好的信用制度体系,使得住进公屋的对象基本上能够自觉退出,政府也无须投入大量精力进行监督。
三是培育和规范廉租住房保障退出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保障对象的监管。
四是制定有利于廉租住房保障退出的优惠政策。
(本报北京今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