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在2013年12月4日发表《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咨询文件》,5个月咨询期间,特区政府共收到约124700份来自不同团体和个别人士的书面意见。根据专责小组提交的《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公众咨询报告》,报告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形成了意见的归纳。
报告指出,在整体意见上,香港社会普遍殷切期望于2017年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及决定的基础上,理性务实讨论,凝聚共识,落实普选行政长官;社会大众普遍认同于2017年成功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对香港未来施政、经济和社会民生,以至保持香港的发展及长期繁荣稳定,有正面作用;社会大众普遍认同行政长官人选须“爱国爱港”。
在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主流意见认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提名权只授予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拥有实质提名权,其提名权不可被直接或间接地削弱或绕过。
在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报告说,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由于成功落实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乃普选立法会目标的先决条件,目前应集中精力处理好普选行政长官的办法。另外,由于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已作出较大变动,故此普遍意见认同就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毋须对基本法附件二作修改。
报告还就提名委员会的组成、2017年行政长官的提名程序、候选人数目以及普选方式等方面列举了各界的不同意见。
“五步曲”程序
根据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的解释,要修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必须依法完成“五步曲”的程序。
第一步 由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进行修改。
第二步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
第三步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就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则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修改产生办法的议案,并经全体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四步 行政长官同意经立法会通过的议案。
第五步 行政长官将有关法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