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至2009年,朱少中利用自己担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湘潭县委书记、湘潭市副市长的职权便利,为南海公司、宏通公司等数家公司及想要获得提拔的潘某等个人谋取利益,受贿60余次,金额高达201.4875万元(案发前退还和上缴50万元)。2005年,时任湘潭县县委书记的朱少中在未经县委常委会讨论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批示给宏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宏通御景湘·水印康桥”项目以10元/㎡的标准交纳报建费,而不是政策规定的60元/㎡,导致少交报建费8713279元。茶陵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判处朱少中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株洲中院审理后,对一审法院认定朱少中受贿及滥用职权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朱少中有立功表现,对其受贿罪部分应以自首论,依法减轻处罚。故撤销茶陵县法院一审判决,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