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
2006年7月,楼盘开发商与丰恩公司签订了某国际公寓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期限为2006年7月至小区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并签订新合同生效之日止。
5年后,该国际公寓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在丰恩公司物业管理期间,业主们纷纷认为丰恩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区脏、乱、差状况严重,就算多次沟通也不见好转。业委会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调查,经表决,绝大部分业主同意解聘丰恩公司,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拒绝移交
去年12月,业委会根据法定程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但当业委会要求丰恩公司移交并退出小区管理时,却遭到拒绝。经协商不成,业委会将丰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其退出小区。
庭审中,丰恩公司认为,业委会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业委会只有在履行一定手续后,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现业委会未提交任何业主大会的授权文件,故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改聘有效
法院认为,原告是某国际公寓的业主大会经选举产生、并于2011年9月经街道办事处备案的业主委员会,是该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小区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所赋予的职责。小区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的决定,属于小区业主自治的范围,被告无权对业主内部形成决议的内容、程序予以干涉或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