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佳今年刚4岁,去年,佳佳的母亲和外婆相继因病去世。佳佳的母亲是独生女,而佳佳的外公早些年也已去世,所以佳佳就成了外婆唯一的直系血亲,拥有法定继承权。佳佳的外婆除了拥有房产之外,银行账户内还有共计380余万元的存款,另有不少金银首饰、珠宝玉器等。为治病及后事处理,佳佳的外婆在生病期间陆续从银行取出80余万元,并立下字据就身后事的处理及房产作了安排,但没有涉及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佳佳的外婆在病重期间主要由她的姐姐和弟弟照料,并将身份证和银行存折交给两人保管。
佳佳的外婆去世后,佳佳的父亲找到这两名老人,要求由佳佳继承遗产,却发现他们在佳佳外婆去世前从银行取走270余万元巨款,账户中只留下30万元左右。两名老人只同意把这30万元作为遗产留给佳佳继承。
庭审中,原告提出,对佳佳的外婆生前亲自取出的80余万元不作为遗产提出主张,但可以证明她的医疗费用、丧葬费、墓穴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在佳佳的外婆去世前,两被告在没有任何授意的情况下,利用掌管身份证、存款账户信息的机会,取走其名下大笔存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要求如数返还。
两名被告表示,虽然佳佳的外婆生前未就存款作书面表示,但她将身份证、存折密码交予被告,表明已将存款赠与被告,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被继承人的丈夫、女儿均先于其死亡,原告佳佳系其晚辈直系血亲,依法可代位继承遗产。被告主张由其取出的钱款属于赠与,应归其所有,但未提供受赠的证据。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在佳佳的外婆病重期间,立下字据处理其身后事宜(包括房产),表明她意识清晰。被告取款时间均发生在佳佳的外婆死亡前半年,其间没有需要动用大额钱款的事实,若她有意处理存款,必定会有所交代。被告虽依据佳佳外婆的身份证及存款密码提取钱款,但并不意味着佳佳外婆有赠予财产的意思。因此这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佳佳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这笔钱款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