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谢先生在淮海中路香港广场舒适堡卢湾店办理会员卡,共交了14000多元,购买了61节课程。当年他共上了21节健身课,消费5200多元,会员卡内还剩下8800元。之后,谢先生因去美国留学,再也没有去舒适堡健身。
今年6月,谢先生回到国内,拿着会员卡再次来到舒适堡卢湾店健身,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会员卡已过期,不能继续使用。“可我卡里还有8800元呢。”谢先生不由着急。工作人员称,会员卡如要继续使用,必须激活,要充会员卡内剩余40节课的双倍费用,即17600元。这令谢先生十分气愤,提出退卡,但被当场拒绝。
昨天下午,记者致电舒适堡卢湾店,工作人员解释,因为谢先生的会员卡已过期,所以必须激活才能使用,而缴纳40节健身课的双倍费用17600元才能激活,是公司的规定。因为会员卡已过期,所以不能退卡。
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富敏荣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舒适堡会员卡余款不能使用,强制会员继续充值,这样的做法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会员卡使用期限届满,卡内如有剩余金额,商家应承担返还义务,随意侵吞卡内余额将构成不当得利。消费者可以向消协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切实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屠仕超 见习记者 陆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