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时,孔子说自己达到了“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境界。这说明了两点,一是老先生毕竟是热爱自由的;二是即使在“从心所欲”的自由里,其中仍有不可逾越之“矩”。
这不可逾越之“矩”,应该是个人自由的界线。那么,这个界线该如何划定呢?
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提出过一个著名的“伤害原则”——能阻止我做想做之事的唯一理由是:别人可能因此受到伤害。他用一个形象的例子来说明:我挥舞拳头的自由,在打到你的脸之前就结束了。
在人与人的双向关系中,这种“伤害”是直接的,不难理解,但人是处在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个人行为对网络中的其他人造成的“伤害”,有时是间接的,比如,一个人的自杀,虽没有直接“伤害”别人——按照存在主义者的观点,他完全有权利这么做——却可能对其亲友造成巨大的间接“伤害”。
前者是“直接伤害”,后者是“间接伤害”。约翰·密尔的“伤害原则”界定了前者,而孔子显然还意识到了后者,他所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也作为一个“伤害原则”来看,则很好地涵盖了前者和后者——你不仅要考虑自己行为对他人可能造成的“直接伤害”,也要考虑到可能造成的“间接伤害”。
“直接伤害”,法律可以界定,人们容易取得共识;而“间接伤害”,则处于道德、规矩、习俗主宰的领域——人类的麻烦、纠结和困境往往汇集于此。
为什么?因为“间接伤害”,让人们面对的不是一道对错的判断题,而是一道做出取舍的选择题。这里没有一定之规,也无万全之策,常将人类置于两难的境地。因此,汉姆雷特在“生还是死”的问题上犹豫不决,而“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先救谁?”也成了千古难题。
问题是,当“间接伤害”无法避免时,我们该如何行事?
孔子的回答是:“循礼”。也许正是担心人们在生活中有时会无所适从,有必要给予具体的指引,孔子引入了“礼”的概念。
法,通过禁止做什么来避免“直接伤害”;礼,则通过告知应该如何做来减少“间接伤害”。
孔子对“礼”的重视和强调,达到了异乎寻常的程度。颜渊问仁,孔子回答:“克己复礼”。颜渊继续问,能具体点吗?孔子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1》)这话说得斩钉截铁,不容商量,大概唯一可以讨论的是,“礼”是什么?
在此,不妨多说几句“礼”。礼,不仅是出场次序的先后,宴会座位的安排,就本质而言,是这些仪式或规范背后所体现出的一个排序优先的原则——不仅是谁先谁后,更有孰重孰轻。
礼,是一个社会基于某种排序优先原则所形成的习规,让我们知道该如何穿衣吃饭、接人待物,小到家事,大到国事,直到两难之事,该如何取舍。
家庭以父母为重,便有了“孝”;国家以君王为重,便有了“忠”;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国家重于家庭,“尽忠”是理所当然的选择。这些行为选择的背后,体现出的排序优先原则是“国家—家庭—个人”。这意味着,当你个人意愿与家庭和国家产生冲突时,你要放下个人意愿,以家庭和国家为重,在家顺从父母,于国听命君王。所有符合这一排序优先原则的行为,会被视为“知礼”,而不符合的话,就会被视为“违礼”。
汉儒的“三纲五常”中的“三纲”,更是将这一排序优先原则推向极端,归纳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其结果是,个人完全失去了选择的自由,“礼”也由对人的约束变成了对人的束缚。
“礼”的如此异变,不知是不是当年孔子的初衷? “复礼”,是孔子一生的政治梦想,更被其视为是一条“天下归仁”的大道。既然是“复礼”,这说明,孔子想“复”之“礼”,在孔子之时,就已失去,而终其一生,孔子也未能成功“复礼”。
那么,孔子想复之“礼”,到底是什么样子?今天难知其详,不过,从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语,可以推断,其背后的排序优先原则应该是“民众—社稷—君王”——与后来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礼”,取向并不相同。
事实上,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化,其背后也是社会排序优先原则的根本改变——“国家—家庭—个人”逐渐变为“个人—家庭—国家”。旧礼被新规所取代,不变的是,我们有时仍要在两难中做出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