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原告小刘、被告李志以及案外人钱谭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三人共同乘坐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根据道路安全相关法规,三人一车是违法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李志虽然是驾驶车辆人员,车辆倒地,致使原告小刘受伤,然而究其原因是三人均未顾及安全,乘坐同一辆电动自行车,以致该车辆无论由三人中的何人驾驶,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此三人均有过错,由此造成原告小刘的损失应由三人共同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规定,原告小刘本人也应对此起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在庭审中小刘放弃对钱谭的追索,属自愿放弃权利。法院判决李志赔偿小刘82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