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小姐住在龙门邨一幢有七八十年历史的房子里。去年12月,她向黄浦区房管局提出公布公房历史资料申请,但被拒绝,于是将黄浦区房管局告上法庭。
费小姐称,去年12月6日,她向区房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4项政府信息。区房管局受理后于同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函》,告知费小姐答复期限延长至2012年1月17日。2012年1月9日,房管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费小姐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中有3项属国家秘密,不予公开,剩余1项不存在。费小姐不服,故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当天庭审中,黄浦区房管局局长作为被告方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方辩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规范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责。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答复,行政程序合法。区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费小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