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费“加码”
喜欢上网的“80后”林冬,在一次上网时偶然发现“亨特侦探社”可以替客户调查个人隐私。于是,2011年11月29日,她前往“亨特侦探社”签订了调查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服务费18000元,签约时需先支付10800元,委托期限为2011年11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确认由林冬小姐委托对方,调查她弟媳的婚外情事宜。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性协议。签约后,林冬小姐向对方支付了10800元。
同年12月5日,林冬小姐协同“亨特侦探社”雇员前往浙江某地取证。此时,对方却提出需要林冬小姐出资,购买高价调查侦听设备,遭到林冬拒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当天的餐饮及住宿费用,均由林冬支付。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可终止支付,调查产生的相关费用凭发票报销。同年12月8日,林冬前往“亨特侦探社”要求退款,遭到对方拒绝。于是林冬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经调解仍然无果。
探人隐私违法
2011年12月29日,林冬小姐向法院起诉称,当初“亨特侦探社”雇员向她炫耀,公司雇员均经过培训,可以对被调查对象24小时跟踪及录像拍摄。对方还吹嘘所有侦探雇员都是退伍军人,曾受过3至6个月的素质训练,擅长跟踪,可为林冬提供弟媳与其他男子不正当关系的视频录像、录音和文字证据,再根据第一手证据,抓个“现行”。在对方提供的名片上留有:“专业寻人、婚姻调查、债务清欠、子女监控……”等字样。但“亨特侦探社”接受委托后,却提出要委托人出资购买高额侦听设备的要求,林冬认为,“亨特侦探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服务费10800元。经法院合法传唤,“亨特侦探社”未到庭应答辩诉。
法院认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亨特侦探社”与林冬签署跟踪侦探他人的隐私协议,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协议显属无效,“亨特侦探社”应将收取的上述钱款如数退回。法院还在宣判后,将判决书张贴于人去楼空的“亨特侦探社”办公室门外,视为送达。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