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月,邹先生和陈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07年9月,邹先生和陈女士离婚,2009年2月复婚,两人结婚后未生育子女。
结婚伊始,邹先生和陈女士感情尚可,后因邹先生与陈女士儿子相处不太融洽,邹先生很少到陈女士处去,双方基本居住在各自家中,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导致感情出现隔阂。去年8月初,陈女士住院期间与邹先生发生矛盾,当月26日陈女士出院,继续与邹先生分居在各自家中。现邹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女士离婚。审理中,陈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与对方和好,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但婚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生活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请求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希望原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加强沟通,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应互相信任,互相扶持,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