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单纯“女追男”
2010年9月,卞晓波提起民事诉讼,以名誉受到侵害为由,要求吴佳父母停止侵害行为,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卞晓波在诉状中说,他与吴佳只是一般同事关系,但吴佳父母却到公司找部门领导,污蔑他强奸吴佳,并多次与吴佳发生性关系。吴佳父母在公司内反复高声散布上述谣言,致使单位同事信以为真。事实上,他与吴佳只是一般的好朋友关系,但吴佳喜欢他并长期追求他,甚至他出差到北京,吴佳都尾随而至,并一直跟随到宾馆客房。当晚,因反复劝说吴佳离开未成,他只能与吴佳同住一房,但双方没有发生性关系,两人交往过程中也没有发生过性关系。在双方家庭为此事交涉时,吴佳曾向他表示过歉意,这足以证明他的诉讼主张。
女方
不正当关系
吴佳父母则告诉法官,2010年三四月间,他们得知吴佳与卞晓波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就出面找卞晓波,要求结束这种关系,但没有见效。为使女儿尽快走出困境,他们不得已到公司办公室向两名经理反映情况,内容是: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吴佳并不情愿,之后这种关系保持了数年,2009年12月去北京是卞晓波要求吴佳去的。吴佳父母表示,这些都是客观事实,他们也没有向公司其他员工宣扬,不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吴佳父母的申请,法庭追加吴佳作为第三人,她称父母说的都是事实。吴佳愿意对两人是否存在性关系做测谎鉴定。但卞晓波不同意。
法院
属言论自由
法庭查明,2006年6月,吴佳进入卞晓波所在的贸易公司工作,当年9月起,两人关系逐渐密切。后吴佳离开贸易公司,但双方仍保持频繁往来。2009年12月,卞晓波到北京出差,吴佳随同前往,当晚两人同住一室。卞晓波妻子及吴佳父母对此有所察觉后出面干涉,但两人仍保持频繁短信往来。卞晓波发给吴佳的短信中有“我会遵守我的承诺的”“我会继续陪你”等并非一般朋友间使用的言语。法庭还查明,2007年4月,卞晓波被公司任命为销售部经理,去年1月改任副经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吴佳父母的行为对卞晓波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主要看被告是否恶意捏造事实,或者采用了侮辱性语言,并且造成卞晓波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本案审判长张枫在阐述判决理由时表示,吴佳父母为让女儿尽早摆脱感情纠葛,向贸易公司领导反映情况,完全符合人之常情。他们在反映过程中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完全属于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卞晓波关于吴佳父母恶意捏造事实、对其污蔑的主张,法庭难以采信。同时,卞晓波也没有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因吴佳父母反映情况而降低,以及职务变更系吴佳父母反映情况所致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庭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