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准假仍遭解雇
2011年11月15日,在家休假保胎的小王突然收到一份公司寄来的通知书,拆开一看,通知书上赫然写着:“你的假期于2011年11月7日届满后,你未能按时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3日,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本公司决定于2011年11月15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这突如其来的通知让小王不知所措。2011年4月8日,小王进入这家公司担任会计。2011年9月,小王因怀孕后出现流产先兆需要休假保胎,从9月22日起请病假至11月7日。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病假可先口头申请,并于病假结束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于是11月7日那天,小王通过电话口头向单位主管领导请病假,并告诉领导医生又开了两周病假,当时领导在电话里还嘱咐小王好好休息。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我完全是按公司规定办事的啊!”随后,小王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因协商未果,经劳动仲裁后小王起诉至法院。今年2月2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法官调解保护权益
“最好的判决不如调解。”主审法官胡静静准确把握小王和用人单位的诉讼心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消除矛盾和怨恨。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胡法官分析了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合同中存在的不当之处。考虑到用人单位已经招聘其他人替代该岗位,小王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已不具备履行条件,胡法官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向用人单位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妇女权益保护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从小王怀孕的特殊情况及企业人性关怀角度思考。
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