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驾,提前享受心仪车辆,本是乐事一桩。然而,近年来试驾引发的车辆事故却频频发生,有的驾驶员不但撞坏车还造成人身伤亡,成为试驾者挥之不去的“阴影”。
北京朝阳法院曾审理一起试驾者驾驶福特野马,将百万元跑车撞到报废的案件,驾车者也由此被4S店“追讨”上百万元的车损。近日,浦东新区法院也审理了此类案件,驾车者在参加试驾活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人相撞,造成对方车损人伤。
对于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到底该由谁“埋单”?围绕这一热点问题,产生了诸多不同看法。
【案情回放】
日前,被告姚先生参加上海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销公司”)组织的试乘试驾活动,驾驶汽销公司名下的一辆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任某相撞,致原告车损人伤。姚先生的试驾路线由汽销公司指定,并有公司工作人员坐在副驾驶位子上,以便在试驾途中作相应操控提示。交警部门认定姚先生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的伤情由司法鉴定所鉴定为构成八级伤残。试驾的车辆在某保险有限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试驾前,姚先生和汽销公司曾签订了一份《试乘试驾同意书》,其中约定,试驾期间姚先生必须服从汽销公司的一切指示,并按照规定试驾路线行驶,对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人自行承担。但事故发生后,原告任某要求汽销公司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观点一
试驾者负全责
试乘试驾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是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较为新型且数量呈现上升之势的案件类型,由于法律对其规定并不明确,往往容易引起各方争议。事故发生后,对于“谁该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各方往往有不同的意见。
汽车销售商的观点往往是:试驾者作为成年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试驾试乘协议上签名确认,即表示对合同约定的相应内容予以认可,因此协议是试驾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双方责任的认定应按照试驾试乘协议的约定进行。由于协议已明确约定,试驾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试驾者负责,因此汽销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试驾者是交通事故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汽车销售商仅为车辆的所有人,在事故中并不存在过错,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汽销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观点二
双方共同担责
另有观点认为:最高院新实施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并未采用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试驾的规定,因此目前试驾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旧无法可依。虽然车辆实际使用人是试驾者,但汽车销售商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对消费者的安全承担基本保障义务,而且它从试驾活动中获得商业利益,因此其与试驾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较为合理。
【法官观点】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对此案认定,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部分,因为被告姚先生、汽销公司共同支配、操控肇事车辆,因此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汽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谈卫峰认为,首先,试乘试驾活动的最终目的是达成汽车销售合同,汽车销售商将车辆交给试驾者驾驶,不是基于汽车销售合同的交付行为,因此车辆所有权尚未转移。试驾者是试驾车辆的实际操控人,汽车销售商是试驾车辆的所有权人。
尽管在试驾前,多数汽车销售商为控制风险往往与试驾者签订试驾试乘协议,并约定试驾造成的事故责任由试驾者自行承担。但这种协议是汽销公司拟订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责任承担的条款,显然免除了公司的责任、排除试驾者的主要权利。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试车消费者因急于了解自己心仪车辆的性能,一般并不注意协议中的具体内容;即使注意,为了能享受到试车服务,也只好被迫接受“不平等条约”。因此,此类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属于格式化合同,汽车销售商不能想当然地逃避责任。
同时,判断汽车销售商是否有过错、承担多大过错,还需要审查汽车销售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有无过错。交通事故固然具有偶发性,无法预测,但汽车销售商必须尽到基本保障性义务,如审查驾照、合理提示车辆特性及试驾路线、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等。如果汽销公司没有详细告知试驾者车辆性能及试驾路线,或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等,那么就存在过错。消费者也可以通过申请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确定汽销公司是否存在责任。
【专家提醒】
法律专家提醒“试驾族”,如果在试驾过程中发生车祸,撞了人或造成财产损失,而车辆又没有投保,那么其中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当由4S店承担。如果车辆已投保,则由保险公司承担,剩下的损失再由试驾者和4S店根据双方过错分担。市民在试车之前,最好先看清楚试驾协议,对试驾协议内容如有疑问,一定要及时提出,并询问清楚车辆是否已经投保。同时应如实告知工作人员自己的驾驶技能和水平,按照陪同人员的指令在规定路线上谨慎驾驶,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