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地点
□新注册登记汽车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汽车,由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过程中一并向车主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在用汽车已在本市注册的在用车,须在本市47个车辆安检机构领取环保标志,委托外省市车辆管理所进行定期检验并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本市注册登记车辆,须回本市机动车安检机构领取环保标志。本市不再为外省市号牌车辆发放环保标志。
发放周期
根据环保部规定,标志发放的周期与车辆的定期安全检验周期相同,本市实行“一门式”服务,在对车辆定期检验时同步开展安全和尾气检验,确保车主在申领安检标志的同时可以方便地申领环保标志,不必特地前往安检机构申领。
发放种类
全国版标志分两大类: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和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
□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发放对象:
汽油车必须达到国一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具体指以下时间段注册登记的车辆:
(1)1999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6座的轻型汽油客车;
(2)2001年10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
(3)2003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
柴油车必须达到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具体是指以下时间段注册登记的车辆:
(1)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2)2008年7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柴油车。
□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含副本)发放对象:
在以上各时间段以前注册登记的对应车型,并经排气检验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