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量刑实在太轻
*ST大地原本并不具备上市条件,为达到上市目的,董事长何学葵等铤而走险进行造假。据检方披露的信息,2004年至2009年间,*ST大地经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共谋和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大批由*ST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正是在“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的帮助下,2007年12月21日,*ST大地以16.49元/股的价格发行1680万股,正式登陆深交所中小板。
案发后,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一审判决*ST大地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和赵海艳均犯欺诈发行股票罪,被判处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但均为缓刑。
重审改判概率很高
该判决结果一经宣布即遭到市场和媒体质疑,直斥不痛不痒的处罚无异于鼓励上市公司造假,传递出的是一种资本市场惩戒功能缺失的信号,甚至不少市场媒体调侃该判决为“罚酒三杯”。因而,对于昆明检方的抗诉,众多分析认为,从《刑事抗诉书》内容以及案件一审判决情况来看,*ST大地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件重审改判概率很高。
因为昆明市检察院在抗诉中认为,该案持续造假时间长、犯罪性质恶劣、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危害极其严重,一审判决虽在法定幅度内量刑,但明显偏轻,且未区分五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律判处缓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仅对*ST大地处400万元罚金也明显偏轻,罚不当罪。抗诉书中,检方还重点提及应当认定被告单位*ST大地及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赵海丽、赵海艳构成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该罪在一审未予认定。
另外,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还认为原审审级违法。根据相关规定,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而该案件原审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则属于基层法院。
本报记者 许超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