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两年起草审议通过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传递信息和意图,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近五年来,全国法院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共22件。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历时两年调研后联合起草并审议通过该司法解释。
情节严重认定有了规定
司法解释从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两个方面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情节严重认定标准作了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3次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据介绍,司法解释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援引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明确非法获内幕信息人员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员;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的人员。
根据司法解释,侦查机关需要通过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利益关联程度等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是否属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同时没有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才能说明被告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
提供市场发展司法保障
孙军工表示,《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认真学习贯彻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确保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落实,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